诉讼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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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融资是在英美国家兴起,顾名思义就是把律师参与的诉讼业务和金融经济家们的融资业务结合在了一起。具体是指在诉讼中,诉讼一方当事人因为暂时不能完全支付或者无法支付诉讼所需的有关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费用,由第三方公司先行垫付,待案件胜诉后,第三方公司再收回其所垫付的款项,并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这里提及的第三方公司一般都是有法律、金融行业的专业人士,并且有一定的资金的资本公司或贷款公司。
早在1967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已经允许设立专门的诉讼基金,直到在过去的10年才真正被认可和迅速发展。澳大利亚于1990年允许对民事诉讼提供第三方融资。到现在,诉讼融资的公司越来越多,始创于2009年的博尔福德和始创于2007年的法律资本管理两家事务所,它们的基金项目已经在伦敦上市;创立于2011年和2012年的由律师经营的黑袍资本和福布鲁克资本管理两家事务所;由瑞信之前的诉讼融资团队创立的帕拉贝伦资本;正式创立于2007年的英国的Harbour公司和美国的葛尔钦凯勒资本。
其中,葛尔钦凯勒资本近几年发展良好,它的经营模式跟传统不大一样,主要投资大公司之间的诉讼,杜绝小客户,这使得葛尔钦凯勒资本更加趋向于商化业,并且葛尔钦凯勒资本既为被告也为原告提供服务。国外一些贷款公司参与诉讼融资业务,其主要是为原告提供贷款服务,他们一般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是占有主动地位,为原告服务更能保证他们能从投资的诉讼中获得利润。
在美国在诉讼融资方面还有个比较大的事件,2011年在福布斯中文网刊登了一篇题为《华尔街做得过分了吗》的文章,文章谈到了一些投资者、对冲基金对医疗过失诉讼案件提供资金,而迫使医生离开医疗行业。这事件发生后,很多诉讼律师将他们的“专业”赚钱目光投向医生、公司及其他目标身上——尤其是通过对冲基金为医疗过失诉讼案件提供资金时,带来了一个新的产业的产生,这就是诉讼融资。
在香港,2011年高等法院夏利士法官在Geoffrey L. Berman v SPF CDO I, Ltd. and Others HCMP 1321/2010一案的判词中提到:“法庭在评定据法权产的转让‘是否违反禁止包揽诉讼及助讼的法律’时所需回答的核心问题,是有关交易有没有恰当的商业目的,不会造成破坏司法及诉讼程序的危机。”香港的法律现在仍然是禁止包揽诉讼及助讼,但该案使得诉讼融资在香港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根据上述判词,只要是有利于司法公正,在不影响司法工作的执行和司法过程的持正的前提下,诉讼融资是被允许的。
在当世界整体经济形势欠佳的形势下,企业常陷入呆账、坏账的高额诉讼困境,打官司成本太高,不打官司坏账损失太大。为解决企业痛点,由“多层次资本市场联盟”发起,成立我国首只帮企业先行垫付诉讼费用的诉讼融资基金。
“多盟诉讼融资基金不同于以往的股权、债权的资金融资,是一种新型的智力融资,是法律与投资的创新实践。”多盟主席胡涛表示,多盟由一批专业律师与投行专家组成,能以法律为手段,结合资本运作,帮企业解决诉讼成本高、结果不确定、执行难等困难。